问答题
1999年,我某公司向设立在欧洲某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的X公司出口彩电一批,分两年8批交付,付款条件均为L/C即期。第一批交货顺利履行。第二批交货,因中方错发了部分电视制式规格不同的货物。此后,欧洲电视市场转疲,该外商来电称,因中方错发货及产品质量问题,决定不再从该公司购货。随后也未开出第三批及以后的L/C,中方多次催开信用证未果,而国内购销合同已全部订妥,积压电视机因制式问题国内无法销售。如你担任中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1)首先应明确该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2)该合同为分批交货合同,根据《公约》第73条的规定,买方无权以第二批交货与合同不符为理由而解除以后各批的交货,因为各批交货不是相互依存的,买方也不能据此断定今后各批交货都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事情;
(3)外商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对中方多次催开信用证置之不理,已构成根本违约。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