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再保险也称分保, 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 第28条指出: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
(1)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 再保险的产生, 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因此, 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 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 保险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 互助共济;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交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 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 分担责任。 因此, 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 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 基于保险交易的复杂性, 再保险也是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
(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 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 利益、 责任、 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 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