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也没有可能享有民事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使胎儿应该获得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
第一,关于胎儿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8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即享有继承权;如果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请求权。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针对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者难以矫正的损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予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该确定胎儿作为活体出生时对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法律还应该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给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就采取了总括保护主义的做法:“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