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未到期时,丙公司宣布破产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乙公司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清偿债务,则乙公司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请求清偿债物,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公司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依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时债权人已不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正常地先向债务人行使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在破产分配过程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先从保证人丙公司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乙公司在债务到期从甲公司获偿后,再按丙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根据未从甲公司处获得的清偿部分从丙公司处获得清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