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2007年6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月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月4日甲又将该房出卖给丁,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房早已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亦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请问:
   (1)丙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是什么?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丁?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1)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一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本案中,甲与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所有权的转移进行了约定,但始终未进行过户登记,其约定不生转移 所有权的效力,故丙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丙不得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丁。因为丁通过登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性质为物权,而根据对上述第一题的、分析,丙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仅享有债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一,即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据此,丙的债权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3)虽然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无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在甲与丁的房屋买卖之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丁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乙的租赁权。此属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