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对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正确答案】目标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表现为:与收购者之间在信息、经济实力上不平等;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地位上存在不平等;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滥用职权行为也可能侵犯小股东利益。有鉴于此,立法必须注重对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从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股东有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一是全体持有规则。《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二是比例接纳规则。《证券法》第88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三是最好价格规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 承诺权。目标公司的股东对收购人的购买要约作出是否出售股份的承诺。《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 撤回承诺权,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对收购人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出售股份的承诺的权利。《证券法》第91条规定,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4) 知情权。目标公司的股东要求购股信息的公开,一个是收购人的持续信息公开,一个是目标公司定时会履行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5) 强制出售权。《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