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段某为给儿子筹办婚事,向邻居李某借款二千元,并以自家奶牛一头质押给李某以作担保之用,双方于1999年5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5月3日就质押一事达成口头协议,5月4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5月6日,王将牛牵给朱家。问:
【正确答案】该质押合同自5月6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出质人段某于5月6日将质物奶牛牵给质权人李某,故质押合同应自这一日起生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此五项是《担保法》第67条规定的,为法定担保范围,质押合同可以约定改变之,但本题中当事人未作约定,即应适用法定范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奶牛所产的牛奶归属应分为两种情况:(a)在李某的债权未届清偿期之前,该奶牛所产的牛奶应归段某所有。因为此时李某还无权实现质权,因为出质只是转移质物的占有权,并不转移质物的所有权,该奶牛的所有权人仍是段某,奶牛所产的奶是奶牛的孳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主物的孳息归主物的所有人。本题中主物奶牛的所有人是段某,所以牛奶也应归段某所有。(b)在李某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之后,如段某仍未还款,该奶牛所产的牛奶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此时质权人李某有权实现自己的质权,可以就该奶牛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同时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的草息,与质物一同清偿主债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段某可要求李某将奶牛提存,或向李某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奶牛。根据是《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李某可就奶牛价值下降的部分要求段某提供相应的担保。段某不提供的,李某可以拍卖或变卖奶牛,并与段某协议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共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根据是《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