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受害人丙、丁的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丙、丁可以向动物饲养人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甲请求赔偿,但乙赔偿后,有权向甲追偿,故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甲承担。另外,受害人丙、丁并无任何过错,故甲应负担他们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