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8月20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张三因王五出价12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
问:(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
(2)如果李四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依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8月18日付款,张三于8月20日交付名画。那张三8月18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是预期违约制度,即《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三的主要债务就是于8月20日交付约定的名画,张三将名画出卖给王五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李四可以解除合同。
(2)李四可以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则是张三履行不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李四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拒绝张三的付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