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B.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C.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选项A正确。)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选项B正确。)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代表执行。
   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选项C正确。)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错误,可以撤销的是委托,而非执行的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