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清代对旗人案件的司法管辖。
【正确答案】清的统治基础是以满旗人为主的旗人,因此,在司法上也做出了一些旨在保护其特权的安排。就其案件的管辖来说,旗人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县审理,而是由理事厅审理。理事厅是兼理地方旗人民刑案件的机构。理事厅是各府(州)理事同知或通判的办事机构。理事同知(或通判)专门负责联络八旗军与当地政权关系用处理有关旗人事务,都由旗人担任,审理旗人的民刑案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理事厅对旗人的司法管辖权,大体上相当于州县对于一般民人的司法管辖权,即仅管辖民事案件和笞杖罪的刑事案件。如罪至徒流死,则由该旗都统将军题奏皇帝请旨。旗人命盗案件,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审理,州县官无权对旗人单独做出判决。若是仅系民事案件,旗人也可单诉之于州县官审理,无需理事厅会审,但地方州县官不能动用刑具罚责旗人。京师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盛京地区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至于宗室贵族案件,则由宗人府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