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债务而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为票据保证。票据保证为一种特殊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有以下区别:
(1)行为性质的差异。民法上的保证可以是要式行为,也可以是非要式行为,票据保证则必须是要式行为;民法上的保证是一种合同行为,票据保证则是一种单独行为。
(2)成立要件不同。民法上保证,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有从属性但无独立性,票据保证,除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保证人仍负保证义务,因此,票据保证不仅具有从属性,而且还有独立性;民法上保证,被保证人必须确定,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可以不确定,不确定时,可依法定的推定原则将特定票据债务人确定为被保证人,例如承兑人或出票人等。
(3)效力不同。民法上保证,债权人先于被保证人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则无此先诉抗辩权,民法上保证,主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抗辩理由,保证人都可以主张;票据保证,被保证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则不能主张。民法上保证,保证人进行清偿后,享有的是求偿权和代位权,并且只能对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享有的是追索权,除对被保证人可以行使外,还可以对被保证人的前手,甚至承兑人行使。民法上保证,共同保证人可以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共同保证人不得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法定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