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帕岛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面积不足2平方英里。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与该岛的人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而且一直对它实行有效控制。
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战争结束后,两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巴黎和约》。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包括帕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国。1906年,美国一个军官到该岛旅游参观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领着,悬挂着荷兰国旗。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西班牙因最先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它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双方为该岛的主权发生了争端。虽经谈判也未得到解决。后经协商于1925年1月23日达成仲裁协议,决定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决。并共同选定了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若你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荷兰具有对帕岛的主权,西班牙不具有该岛的主权。美国对帕岛的权利主张源于《巴黎和约》关于该岛的割让条款,但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不能根据该和约取得比西班牙在1898年拥有的更多权利。由于西班牙在1898年对帕岛没有领土主权,所以美国不能继承这种权利。
18世纪中叶之后的国际法发展趋势认为先占取得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国家要对其发现的无主地有取得和行使主权的意思;另一个是国家对其发现的无主地实行持续有效的占有,即国家能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
西班牙虽然于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有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西班牙的开拓者虽于16世纪发现了帕岛,但西班牙没有对它实行有效占有,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它虽曾于1666年明示保留对该地区的主权,但以后该岛被荷兰占领。早在1677年前就有很多当地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往来。自1700年以来帕岛成了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至少荷兰从此时起就开始持续统治着该岛,直到1906年争议发生时。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从未提出过反对,也未采取过任何行动。这说明荷兰的统治是正常的。并且到1906年荷兰已在该岛数次表现了国家权力,尽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力的表现是连续的,但任何国家权力都不是每时每刻及于它的每一部分土地。考虑到帕岛是一个仅有土著人居住的边远的孤岛,故荷兰的行动已表现了它的主权,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它对该岛的实际主权表现得是很明显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