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根据第5.3.14条规定,位于湖泊或水库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根据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宜小于1.0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可减至0.5m。
C项,根据第5.3.15条规定,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水域的水文、冰情、气象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m。②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m。③湖泊、水库取水或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④水体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⑤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应考虑风浪的影响。
D项,根据第5.3.12条规定,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m。②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m。③在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应在最底层进水孔以上不同水深处设置多个可交替使用的进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