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6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王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王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作出决定后环保局即从该酒店的银行账户中划拔了20000元罚款。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环保局的第一项处理决定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为依据,予以维持;(2)环保局的第二项处理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00元。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规定,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问答题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
 
【正确答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错误:第一,环保局对酒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应当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体性的规定,而且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环保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判决其败诉;第二,环保局对酒店与居民之间赔偿责任与金额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对该决定不服的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决直接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于第二项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驳同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