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7年6月,原告某市牛奶公司从被告某市水产肉蛋禽公司处购得胡麻饼5000公斤,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用后未见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购回胡麻饼12000公斤(170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死亡现象。原告当即通知市运动检疫站、畜牧兽医站及被告派员到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经检查剩余的152包胡麻饼,发现其中有25包系菜籽饼,其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经有关部门化验,此次奶牛死亡系菜籽饼中毒所致,原告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
   试分析本案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被告应赔偿25包假冒的胡麻饼的损失,还应就该假冒的胡麻饼(即菜籽饼)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在本案,被告交付的胡麻饼中掺杂了菜籽饼,给原告造成了奶牛中毒死亡的后果,属于加害给付的情形,除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