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千克,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公司做法不妥。
   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拒绝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