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某银行客户经理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客户也未向该客户经理请求发送的情况下,向556个手机号码发送如下短信:“**银行活期理财真给力,存取灵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还有51天4.5%保本固定收益。电话:************,新户有礼哦!”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在通报中提出,以上短信内容有两方面不符合新广告法要求:首先是信息中的“**银行活期理财”,指的是某银行的“XX”款(高净值版)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具有一定风险;其次是信息中收益3.6%指的是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但该收益是不确定的,信息中未进行风险提示。以上案例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启示有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这条短信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和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因此,客户经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宣传理财产品时,宣传广告要符合实际,不夸大收益;在发送理财产品短信时,要提示客户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C项说法没有问题,但不是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