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普通法系

【正确答案】

“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包括美国、 加拿大、 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 马来西亚、 新加坡、 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分类、 宪法形式、 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普通法系的特点有: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②其核心——英国法, 是在日尔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③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 之称; ④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⑤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有英国、 美国、 加拿大、 印度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