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法宣告甲企业破产。乙企业发现甲企业将其出租给甲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台设备于破产宣告前1个月擅自出卖,现乙企业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
A.撤销权
B.取回权
C.别除权
D.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甲企业擅自出卖的设备本来就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是乙企业所有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同时,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撤销权所撤销的欺诈行为和偏颇行为都是破产企业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破坏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行为,针对的是破产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只有破产管理人才享有撤销权。所以,A项不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回权是当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所以,B项不选。别除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特定的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C项不选。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