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同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请问:
   (1)丙公司能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项抵押权?
   (2)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享有何种权利?其客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1)此题涉及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也被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互相抵触的其他物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的两个抵押权不属于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且其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因此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复数的抵押权。因此在本案中,丙公司有权在价值8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分别设定60万元、20万元的两个抵押权。
   (2)此题涉及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的确定。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是指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因为物权客体只能为特定物。原则上,物权客体还应是有体物。民法上的物还可进一步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等。此外权利也可成为物权客体。在本案中,两家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其客体是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