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刘小刚在父母俱在的情况下,虽然暂时由祖母抚养,但其法定代理人显然是父母二人,因此根据规定应该由法官指定刘小刚的父母之一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之出庭,故选C项。A项的错误在于刘小刚即使有个人财产也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诉讼。
关于D项的说法,《民诉解释》第23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本案法官助理虽然联系过刘小刚父母,但未经正式传票传唤,如果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显然侵害了被告利益,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