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刚系6岁幼童,其父母长期出国在外,由祖母代为照顾。一日,刘小刚不慎打坏邻居贵重瓷器,其祖母不通世故,父母又不在身边,无人赔偿,邻居愤而告上法庭。法官助理联系其父母,但二人均表示公务繁忙不愿出庭。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______
  • A.刘小刚可以自己出庭,因为他有父母为其建立的账户和财产
  • B.刘小刚的祖母可以聘请律师一起出庭
  • C.本案的主审法官应该指定刘小刚的父母之一代之出庭
  •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原告方面无人出庭,遂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刘小刚在父母俱在的情况下,虽然暂时由祖母抚养,但其法定代理人显然是父母二人,因此根据规定应该由法官指定刘小刚的父母之一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之出庭,故选C项。A项的错误在于刘小刚即使有个人财产也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诉讼。
   关于D项的说法,《民诉解释》第23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本案法官助理虽然联系过刘小刚父母,但未经正式传票传唤,如果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显然侵害了被告利益,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