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责和职权。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这类权利义务称之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界有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意思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我们就可以做。当然,我们在做这些事情时比起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来说,要受一定的限制。如迁徙,法律既不禁止,也没有规定这种自由,这说明户口是可以迁移的,但要受某些条件的限制。
   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包括做或不做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一方面是指可以做或不做的一定行为。如《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另一方面是指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的一定行为。如劳动者有休息权,一是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休息的时间、休息的场所;二是当有人在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休息权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法律义务,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即“应当……”,如依法纳税。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即“禁止……”、“不得……”。如《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范围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权利义务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不管是权利义务的种类,还是权利义务的范围,都得受物质条件、政治文明程度、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如迁徙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权利。另外,每项法律权利义务都有法定界限,如公民有监督权,但我们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即二者总量上相等又互相包含。总量上的等值不能理解为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条款在数量上是相同的,也不是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是相等的,而应当理解为: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
   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对一个社会来说,两者缺一不可。如: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