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A项表述中,村民小组组长甲属于“其他单位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故选A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定罪处罚。B项表述中,村委会主任乙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此时行使的是乡政府赋予的国家权力,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物,按照贪污罪处理,故不选B项。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C项表述中,丙作为部门经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成立贪污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故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