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要求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当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依法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甲则丧失了所有权。
问答题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设备所有权,该设备上原来存在的甲的权利消灭。而丁与丙之间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且该设备已交付,故丁取得该设备所有权,所以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问答题
A公司能否就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A公司设立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答题
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丁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丁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丁有权解除合同。
问答题
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无须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是赔偿义务人。甲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乙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乙处分甲设备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要对甲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