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合并,应当报请哪个机关批准?( )
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人大或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