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早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两种主观心理状态,合称罪过。前者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朱某杀害妻子李某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没有问题。由于担心儿子可能中毒所以朱某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等他来接,可见朱某已经认识到其投毒行为对儿子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排斥儿子中毒这种可能的后果。朱某之所以嘱咐儿子等他来接显然是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其他意外的情况,他轻信儿子会等他来接,才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此,朱某对儿子中毒身亡主观上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所以,A、B、D项不正确,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