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既判力制度实践和理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既判力既然是对后诉的拘束,而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就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因此,就存在着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也就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依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判决的主文内容就是法院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裁决。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加原则既然是限于已裁判的法律关系,那么,反之,未经裁判的法律关系就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即使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就其审理的法律关系作出中间判决的,对该判决的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诉讼已经系属,当事人不得再就已经诉讼系属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不是既判力对后诉的拘束作用,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判决该法律关系是否已经裁判过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另行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已裁判过的法律关系是否统一,这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界定的关键点。而如何确定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就涉及新旧诉讼标的的理论问题。按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新旧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或多寡的标准,是实体法律关系或依据该实体关系的实体请求权,即有多少个实体法律关系或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如果按照新诉讼标的的理论,诉讼标的不受实体法上请求权概念的束缚,不同的原因事实仅产生同一效果时,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并不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这些原因事实有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个实体请求权,或构成若干实体法律关系,但仍然是单一的诉讼标的。判决对已经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还必须是指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未在辩论中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作出了裁判,不仅法院的裁判违反辩论原则,法院的判决对该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发生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对言词辩论终结后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也不发生既判力。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是划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本要求。判决的理由当中涉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即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而法官的这些判断原则上没有既判力效果。法院在本案中裁判只限于诉讼标的,既判力也只能及于该诉讼标的。由于判决理由中的判决没有既判力,
因此,即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也仍然可以对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事项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也没有既判力,这就意味着被告可以在其他诉讼中主张与本案主张不同的事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