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Nissho是一台集装箱吊车的货主和收货人。该吊车由发货人在韩国装上轮船的舱面运送到美国的巴尔的摩,在巴尔的摩卸下时已经处于严重破损状态。为此,Nissho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承运人提出抗辩:依照提单所载的仲裁条款,该争议应当在东京仲裁解决。Nissho认为:自己并没有在提单上签字,也未授权发货人签署这样的条款。
问:该纠纷是否应当仲裁解决?
【正确答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接受了承运人的抗辩理由,驳回了货主的起诉。可见,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各国已经普遍接受了将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作为有效的仲裁协议予以接受的做法,并且,这种仲裁条款无须当事人特别签署,对未签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过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这种非规范的书面形式的肯定,说明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书面形式拓宽理解的趋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0月20日致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也对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肯定:“本案上诉人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虽然不是租赁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约人,但其持有承运人签发的含有合并租约和仲裁条款的提单,并明示接受该仲裁条款,因此,该条款承运人和对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