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的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石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题]
问答题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正确答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之后,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所以,不能按照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其中的“在境内销售牟利”,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可,不要求实际获利。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与赵某合谋后,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逃避海关监管,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被告人邹某与赵某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人周某,女,46岁,工人。
2000年10月,周某来到担任动迁员的董某办公室,询问其母亲住所地相关动迁事宜及在动迁过程中如何能多得到补偿。董表示可以为周某办理假离婚,将周及其女儿作为“引进入口”列入其母亲住所地动迁时应安置的人数范围内,从而多得到房屋拆迁安置款。数日后周某将伪造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复印件交给董某,并要求董某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够提供方便。后来周某利用该方法共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000元。事后,周某给董某1万元作为政策咨询费,董某收下。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虚构离婚的事实,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3)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董某人民币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董某构成受贿罪。
(5)所以,对被告人周某应当按照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董某依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兰某,男,系某科技大学大二的学生。2005年12月,兰某在用201卡打电话的过程中,发现连续按3次#键后,可以将话费消费完毕的201卡重新充值。兰某将自己已经使用完毕的80张201电话卡重新充值,然后出卖或者归自己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2006年1月,兰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全球通手机业务,在2006年1月至2月期间,兰某疯狂打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0元。2006年4月,兰某利用自己学到的网络知识,未经批准从事从大陆到美国的网络电话服务,到案发时共计为他人拨打电话2000余次,获利1万余元。
[问题] 兰某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1)兰某利用201卡骗取电话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兰某将201电话卡非法充值然后使用,以不为他人所知晓的方式占有电话费,数额达到3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兰某利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电话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兰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使移动电话的运营商自愿让兰某使用电话服务,造成资费损失5000元,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兰某开设网络电话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兰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大陆与美国的长途电话业务,为他人拨打电话2000余次,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兰某一人在牧羊,便产生强奸的邪念。田某将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欲行强奸。兰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兰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随后,田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用匕首刺被害人腹部数刀,杀人的故意明显,并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在将被害人杀死之后,临时起意秘密拿走被害人的现金和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4)所以,对本案的被告人田某应当按照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