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丌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根据《2000通则》中CIF贸易术语是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同时CIF还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交单等于交货,并不保证到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本案例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则是要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同时合同中规定“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因此也从根本上改变了CIF贸易术语的性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