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熊某系某市个体工商户,1999年5月,熊某在该市某区工商局办理了经营咖啡的营业执照,并把经营地点确定在市飞机场出口处的第一个摊位。个体工商户张某在飞机场出口处经营书刊,其摊位与熊某相邻,属第二个摊位。2000年4月的一天,由于张某摆摊时侵占了熊某的摊位,双方发生争吵。某区工商所在解决两人之间纠纷时,责令双方停业并扣缴了各自的执照。5月,在双方的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工商所发还张某的执照,仍将熊某的执照扣下。对此,熊某多次找工商所尽快解决纠纷,归还执照,但没有结果。2000年12月熊某向某区法院起诉工商所,要求发回执照,并赔偿因停业的经营损失3600元和因停业造成的咖啡变质的损失60元。 问:熊某提出赔偿共计366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是说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熊某提出的3660元的损失包括了可得利益的损失,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