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我国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
②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③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2)我国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许可的范围,并且与一定的政权性质紧密关联。同时,还强调人权主体和内容的广泛性,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强调实现人权与谋求人的解放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获得广泛真实的人权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
②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确认和保障人权:
a.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人权的二重性表明,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一部分人权是起码的、基本的人权,是法所肯定的人权,它既是人权,又是法律权利。人权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内容更丰富,范围更广,社会主义立法应当注重确认和保障人权。
b.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表现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专门机关对罪犯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
c.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d.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