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4.
甲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手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手机出质给戊。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
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C、
丁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D、
戊对手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丙作为拾得人,以侵占的意思占有,属于恶意占有。选项A,乙是借用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选项C,因手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丁不能善意取得,其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选项D,戊以为自己为质权人,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其为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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