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4.甲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手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手机出质给戊。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丙作为拾得人,以侵占的意思占有,属于恶意占有。选项A,乙是借用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选项C,因手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丁不能善意取得,其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选项D,戊以为自己为质权人,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其为他主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