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各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主要程序的规定,完善了选举制度:
(1)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2)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5)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6)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7)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8)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