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报社报道甲是乙的私生子,是宣扬甲的隐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项正确、A项不正确;不符合盗用、冒充甲姓名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姓名权,C项不正确;报社行为与甲的自残行为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