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下列各题:
多选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92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并非绝对无效。选项B正确,在相关买卖合同中,因艾瑟实际上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其目的只是通过虚假交易转出出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选项C正确。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高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选项D正确。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多选题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93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李一与李二约定有效;李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中,李三作为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选项C错误。在李一和闻菲的离婚案中,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选项D错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94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李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中,李三作为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选项B、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李三将股权卖给王二,已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且已完成变更登记,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选项D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