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5月27日,张某通过手机发短信给生意伙伴王先生,短信中说:“我急需用钱,请你先预支货款3万元,并将钱汇到我银行卡里。”王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张某。一个星期后,王先生再次收到张某的短信:“你上星期汇的3万元预付款太少了,你再汇2万元吧。”王先生又再通过银行预支货款2万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王先生都没有索要收据。此后,因张某一直没提过上述预支款的事,而且也未向王先生发货,王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张某催货。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在2005年6月20日将张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发货或归还其5万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作为证据。但张某虽承认收到王先生两次汇款5万元,但却坚称这是王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货款。
案例问题:
【正确答案】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本案中,法官审查了手机短信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可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王先生提供的通过张某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载明了张某的5万元为预支货款,手机短信和银行汇款存单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据此,王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对此予以采纳,并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