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论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案中,股票属于记名有价证券之一种,甲盗取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通过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将乙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修正的《刑法》第182条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本案中甲虽控制了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一人操纵两个账号买卖股票从中获利,但是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后果。另外甲控制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的,其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非操纵市场。因此其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