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教唆犯不参与犯罪的实行,他们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的进展。实行犯将犯罪进行到既遂的,其他共犯人也是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其他共犯人也是未遂。实行犯自动中止的,效力只及于实行犯本人,不及于其他人。因此其他共犯人成立犯罪未遂。某乙明知某甲盗窃,为其配制了一把钥匙,主观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有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共犯的帮助犯。乙某未到犯罪现场,即主动退出了与某甲共同到现场盗窃作案。因此某乙没有共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实行犯。乙的犯罪形态取决于甲的犯罪行为,甲窃得电脑两台构成既遂,因此乙也是犯罪既遂。乙某拒绝分赃,只是一个干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某乙缺乏共同犯罪中单一独成立中止的有效性不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