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评估位于某历史文化街的一临街小型商铺的市场价值。该商铺形状方正,权利状况完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某对该商铺进行实地查勘后,拟选用比较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但仅搜集到A、B、C、D四个交易实例。实例A交易时带有3年尚未到期的租约,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实例B系兄弟之间转让;实例C系相邻商铺的业主购买后扩大经营规模;实例D平面形状为“L”形,系业主将原为矩形的商铺临街面二分之一宽度、三分之一深度的部分转让给某银行安装自动取款机所致。除以上情况外,四个交易实例与估价对象均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请问:
1.四个交易实例是否可以选作可比实例?
2.四个交易实例中若有可以选作可比实例的,应如何对它们的成交价格进行修正或者调整?
1.四个交易实例可以作为可比实例,选作可比实例后要统一财产范围,对可比实例A出租状况调整至无租约状况。
2.(1)对可比实例B应进行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易的交易情况修正,具体思路是进行市场调查,一般情况下其成交价格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2)对可比实例C应进行相邻房地产合并交易的交易情况修正,具体思路是进行市场调查,一般情况下其成交价格会高于正常市场价格。
(3)对可比实例D应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具体是临街宽度(宽深比)修正和形状(平面布局)修正。
可比实例A属于附设了租赁权的交易,由于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相差不大,则可对其进行统一财产范围的换算处理,利用公式:不带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价格=带有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价格-其他权益价值+其他负担价值,具体方法是:将出租人权益价值(交易价格)加上承租人权益价值,得到无租约限制下价值。
可比实例B、可比实例C均属于特殊交易实例,需进行房地产交易情况修正。B属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将不正常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C属于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将实际购买价格减去C的增值分配额(即合并后房地产价格减去合并前两商铺的价格之和),得到正常的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