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后,下列哪些行为没有违反其作为管理人的义务?(  )
   A.在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时,将属于甲的一台机器变卖,私留所得价款
   B.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长时间未进行财产清理,也不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C.定期向法院报告管理工作,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询问
   D.转让甲公司的房屋,事先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报告义务和不辞任义务。本题中,某会计师事务听变卖甲公司财产私留价款的行为,有违忠实义务,故A项不选。长时间不进行财产清理,也不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是一种懈怠和疏忽行为,违反了管理人的勤勉义务,故B项不选。《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故C项当选。根据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转让债务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故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