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
【正确答案】学者们对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有以下不同观点:
   (1)司法行为说。持此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所实施的行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赋予的司法职能的一部分,民事执行行为应属于司法行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正统观点。
   (2)行政行为说。持此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旨在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而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民事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在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场合,这种权力仍然区别于司法审判权。并主张以此为前提构建存在着纵向领导和横向联系的行政模式的执行体制。
   (3)折中说。持此说者认为,民事执行行为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即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纯粹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照执行依据,基于国家公权力,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执行主体与债务人之间,遵循的是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常见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即属此例。这种执行行为性质上类似于行政行为,执行救济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如执行和解、执行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暂缓执行、执行回转、代位申请执行等,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特征,属于司法行为。
   折中说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司法行为为本质的折中说。另一种是以行政待业为本质的折中说。我们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在司法行为控制下的与审判行为平行的一种司法强制行为。民事执行遵循司法行为的某些原理,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民事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强制行为,民事执行权为司法强制权,不同于民事审判权所具有的司法判断权的本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