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浙大2004年研;中财2005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传统民法认为,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无从将不同的用益内容表示于外,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在公示技术上有困难,且动产一般价值较低,取得容易,用益物权之取得完全可以通过设定债权的方式解决(如订立使用、借贷合同或租赁合同),无须以设定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必将为实践所需,如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权利若构建为动产用益物权,对各方当事人均属有利。有鉴于此,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此规定亦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空间。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实际控制等有形支配为必要,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使用”,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中的“用益”,是使用、收益的合称。但这并不意味着用益物权必须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因为,对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形态千差万别,可以是单独的使用或收益,也可以是基于使用而获得收益。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在用益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这里的“他人”是指用益物权人以外的人,而并不以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物的所有权人为限,既可能是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能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完全性、整体性与恒久性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恒久性,但用益物权因具有异质优越性的需求而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用益物权具有定限性和有期性,否则有害于所有权的完全性和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用益物权则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此项特征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之中的用益价值支配部分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