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我国现阶段环境刑事立法所有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刑法的重要程度未得到应有重视。这体现在新刑法仅将环境犯罪设立在分则第6章下属的一节中,且仅规定了有限的条款与罪名。这种立法的重视度与国家大力强调和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极不相称的,并且反映了立法者在人与自然对应关系的认识上存有严重误区。
第二,法网宽疏。新刑法关于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分则第340至345条下,保护对象仅局限于水产资源、野生动物、森林资源、土地和矿产5种,忽略了诸如草原、湿地、滩涂等环境要素,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暴露了我们在环境价值方面的认识缺陷,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第三,立法技术欠科学。新刑法有关犯罪的条文多处体现了立法技术尚待提升。新刑法所划定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缺乏合理依据。现有规定将是否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区分界限,稍加研究即可发现这是不够科学的。
第四,未设置危险犯,未能预防在先。虽然新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危险犯,但是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文并没有危险犯的相关规定。
第五,刑罚力度过于轻缓。新刑法针对环境犯罪所设置的法定刑过于轻缓,有放纵之嫌。综观相关条文,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有期徒刑(不考虑数罪并罚),大多为7年以下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
(2) 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对策。
第一,将环境犯罪的立法地位由节上升到章,并扩充条文,将草原、湿地、滩涂等环境元素以刑罚修正案或单行刑法的形式纳入立法视野,使刑法对生态环境的维护面面俱到,法网严密。
第二,将危险犯引入环境刑事立法,对同种性质环境危害行为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设置轻重不一的法定刑,以有效遏制环境犯罪所造成的实质损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综合考察危害环境行为的表征损害(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对环境质的、深远的影响,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尺,使罪责刑达到真正的均衡。
第四,制定全面系统的衡量生态系统整体和局部受损程度的量化标准,那些依据环境污染指标体系未达严重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应的环境行政法规调整,超出严重程度的则由刑法规制,使两大部门法协调配合,相得益彰。
第五,增加针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分配,增设无期徒刑和死刑,有效发挥刑罚威慑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功能。
第六,针对环境犯罪的独特性,设置责令补救、限期治理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弥补已有的刑罚方法不能遏制环境犯罪后果的持续危害,而只能预防再犯可能性的局限性,以收标本兼治之效。
第七,加强针对环境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涉及国际环境犯罪的公约与条约的制定和打击跨国环境犯罪的国际协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