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务评价政策。
(2)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4)恰当。
(5)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