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吴某是某国有银行的财务工作人员。因房价高涨,吴某一直没办法买一套自己的房子。某日,因同事疏忽,有一笔50万元的现金未及时上报,只能存放于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吴某见此便借工作之便窃取了全部现金并伪造成外人盗窃。一星期后,吴某购买了一处房产,同事便将此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当即实施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查明是吴某作案后立案。之后,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吴某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又因本案情况特殊,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在对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吴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昊某在侦查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中,吴某构成( )。
解析:对吴某罪名的确定,主要在于对其犯罪行为中的“利用工作之便”的理解。B、C、D三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中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务本身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也就是职务本身具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吴某的国有银行财务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昊某盗窃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吴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此案中,在吴某同事举报后检察机关实施了技术侦查措施。关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可见,检察机关此做法是不合理的,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立案后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同时要由有关机关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有专家指出,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下列选项最能够佐证此说法的是(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法第7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本案中,检察机关只是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不是检察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故A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将赃物全部追回,可以认为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故B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案情清晰吴某符合逮捕条件,又因本案情况特殊,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故C项最能佐证此专家的观点。D项本身说法错误,不是“应当”。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对于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这一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是在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之后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这不构成自首或准自首,属于坦白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在对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吴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吴某在侦查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该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该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B项是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的做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