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关于涉外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涉外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涉外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若事先有书面协定提交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涉外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若事后达成协定提交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涉外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1、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可能是涉外纠纷,这部分纠纷中若事先有书面协定或事后达成协定提交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或已经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在处理程序上就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执行,而不能按《环境保护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执行, 以避免发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