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两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的不可开交。平时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离婚,我财产一分也不要。全部都给你。”马某正在削苹果,于是开玩笑的用水果刀指着赵某说:“口说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共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两人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两人都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马某拿出赵某当时写的字据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赵某主张当时是马某拿水果刀逼他写的,要求分得自己应有部分的财产。主审的林法官认为,赵某无法举证其主张的字据无效。所以认定字据显示的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于是林法官判决马某和赵某离婚。马某取得全部共有财产。(清华大学2005年研)试回答:
问答题
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协议优先原则。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民事诉讼领域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本案中,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字据是受胁迫写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官最终判决马某取得全部财产,从形式逻辑上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的判决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官的判决虽然合法,但就该个案而言,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性与合理性完美的体现。法律有稳定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特点,但是又自有其弊端。所以,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到某个个案时,往往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常常是普遍的形式正义吞噬了具体的实质正义,形式合理性战胜了实质合理性。根据该案的叙述和常人一般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常识,可见赵某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普通大众难以接受如此的判决结果。大家一般都会认为,赵某的戏言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官只是从形式上认定了赵某的话,就作出判决显然是没有进行实质性推理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是广泛运用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结果)。适用法律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即同样的前提应该有同样的结果,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公式。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并为此掌握确凿证据。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碰到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可能更为复杂。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体观。在现代法律方法论中,法官如何依靠法律,或者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始终是一个中心问题。法律推理就是一个主要的方法。 该案中,法官采用的是形式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三段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大前提的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同时调查事实的过程也是极其复杂的,事实中存在很多的抗辩事由,必须加以衡量。法律推理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并不是机械的操作方式,还在于它并不限于上面所讲的形式推理(在我国主要指三段论式推理)。它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一种高层次的实质推理,这种推理并不是指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 因此,该案中法官的思维路径看似一个非常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法律如何规定,小前提是该案中的法律事实(非客观真实的事实)处在大前提的外延之中,如此两者正好吻合,那么该案的结果如法律所规定的那样自然明了。然而,如前所述,由于作为大前提的规则或者原则的含义或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简单的演绎推理往往得出与常理相悖的结果。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结合本案,请你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治,简单地说,就是主要依靠一整套制度、规范来维系的政治。这一整套制度和规范体系的执行,需要强大的国家机器来做后盾。它不像德治那样寄希望于人们内心的自觉和主动来维持社会秩序,而是靠外在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强大威慑力来强制人们不得不这样做。法治模式毫无例外地都要有立法、司法和执法诸环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治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又有极大的权威性。这种高度规范性又具有极大权威性的指导方式,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需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所以,法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着高效率。 ①一般而言,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文化现象。它包含以下四种内涵和意义: a.“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疗式。 b.“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c.“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d.“法治”代表着某种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 ②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律至上、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清晰明了、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法律普遍得到遵守、审判独立、诉讼应当易行。具体到司法领域,法治的精神要件和形式要件都要求司法公开、公正、公平,要求司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③但是,众所周知,法律并非万能,法律自有其缺陷弊端。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从四个方面来说明:a.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徒善不能为政,徒法不能自行;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d.法律所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经常提到的三个观点分别是:“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又称“人治论”)。其中的“结合论”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到现在,又提出“法治”、“德治”、“礼治”并行论。这些观点似乎是发现了“法治”的先天性缺陷与不足,而顺势提出来起补充和矫正作用。事实上,法治并非不重视人这一活的因素和道德规范思维,恰恰相反,法治本来的涵义应当是非常重视这两重因素。人治、德治和法治这三种政治方式在历史上都曾经不同程度地推行过,但都没有单纯地被推行过。由于政治的实际需要,这三种政治方式往往同时被采用。人治的政治方式总是伴随着一定的德治,也伴随着一定的法治,即使原始社会的人治也离不开习惯法。讲德治的人也知道“宽猛相济”,也知道养德和教育离不开礼法。讲法治者也知道法律规范也要由人来操作的,也知道选拔贤才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历史发展到今天,政治方式的应用日益综合化。这是现实政治的需要,是历史的必然。由于上述每种政治方式都有其优长也都有其缺点,因而只有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回到单纯的人治当然是一处历史的倒退,回到单纯的德治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回到单纯的法治也同样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④就本案而言,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从形式逻辑上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维护顺应了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但仅仅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从实质正义而言,牺牲了当事人的个人正义,是法官“机械行事”的产物,因此,为了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实现法律治理的理想,还要求法官处理好原则与灵活性的统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