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 中国公民刘女士被中方企业派往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每月 支付其基本工资5000元; 雇用单位每月 支付其工资12000元, 刘女士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在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以纳税人每月 全部工资、 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支付单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 薪金的, 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 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 薪金不再减除费用, 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 雇佣单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0-3500) ×20%-555=1145(元)
派遣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20%-555=445(元)
刘女士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0+5000-3500) ×25%-1005=2370(元) , 无需补缴。